1.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2. 检查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检查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检查。
3.每位考生检查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检查表》一式两份。检查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检查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检查表交检查医生。
4.考生在检查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检查。检查医生按规定的检查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之间交接检查表由检查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5.检查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6.检查结果由医院通知检查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检查工作负责人将检查结果通知考生。